旅館業在台北市設立之土地方面允許使用規定整理
一、法令依據
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、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
二、土地及建物使用之分組
一般旅館業(第四十一組):包括旅館與觀光旅館兩種
國際觀光旅館業(第四十二組):國際觀光旅館
三、允許使用規定
允許使用分區:商二、商三、商四
附條件允許使用分區:住三、住三之一、住三之二、住四、住四之一、商一、風景區
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
旅館業設立附條件允許使用說明表
使用分區 |
一般旅館業(旅館、觀光旅館) |
國際觀光旅館業 |
住三 |
一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。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 三、應辦理社區參與。 |
一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 二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○公尺以上之道路。 三、客房一二○間以上。 |
住三之一、住三之二 |
一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。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但同幢建築物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,並設置獨立之直通樓梯及出入口,經本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安全之情況下,不在此限。 三、設置地點臨接道路寬度未達三○公尺者,應辦理社區參與。 |
一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 二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○公尺以上之道路。 三、客房一二○間以上。 |
住四 |
一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。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 三、應辦理社區參與。 |
一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 二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○公尺以上之道路。 三、客房一二○間以上。 |
住四之一 |
一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。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但同幢建築物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,並設置獨立之直通樓梯及出入口,經本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安全之情況下,不在此限。 三、設置地點臨接道路寬度未達三○公尺者,應辦理社區參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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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 二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二○公尺以上之道路。 三、客房一二○間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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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一 |
一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。但經交通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但同幢建築物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,並設置獨立之直通樓梯及出入口,經本府主管機關個案審查且須符合相關法令無礙公共安全之情況下,不在此限。 |
一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 二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。 三、客房一二○間以上。 |
風景區 |
限一般旅館業之觀光旅館 一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。 二、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○。 三、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應在二○公尺以上。 四、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○。 五、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○以上之原地貌。 六、限整幢建築物使用。 |
一、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。 二、建築物投影位置及地下室開挖位置原地形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○。 三、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應在二○公尺以上。 四、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○。 五、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○以上之原地貌。 六、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通過始得設置。 |
備註:除了建築物符合以上土地使用分區方面規定外.建物需符合使用用途,並經消防檢查合格,才可向觀傳局申請經營旅館業。以上僅供參考.申請旅館應請教熟悉旅館設立之建築師及政府相關經辦人員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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